李X华、张X花系夫妻关系。李X华因病瘫痪,后张X花即回了娘家生活。李X华遂与其哥哥李X良一起共同生活。由李X良照顾其起居。后李X华委托李X良将自己的树木卖掉,共卖4500元。李X良将该钱保管并用于为李X华治病,一日张X花的弟弟张X业要去向李X良要回这4500元钱。张X花表示不要该钱,可还是与张X业一起到李X良家索要。李X良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张X业即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X良捅成轻伤后,逃离现场。
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抢劫罪论处,理由是:张X业称其是为姐姐张X花而向李X良要钱,但张X花已明确表示不要,张X业却仍向李X良索要钱物,要钱未成,却持匕首将李X良捅成轻伤。其显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实施了暴力行为,故应以抢劫罪论处。应按入室抢劫从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本案中李X华、张X花的树木经李X良卖掉,钱由李X良保后用于李X华治病。在此情况下,张X花与李X良之确实存在着张X业所认为的债务关系。而张X花、张X业之间是姐弟关系。他们去找李X良前。张X业已明确提出是为此,张X花、张X业前去找李X良认为是去索要债务。后张X业、李X良为此发生争执,张X业将李X良捅成轻伤。对此,张X业的行为不能视为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应按故意伤害罪对张X业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张X业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的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首先本案的前因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称抢劫,而应认定为索款纠纷,因为对被告人张X业而言,与张X花系姐弟关系,向李与要4500元钱,并非无中生有,不是凭空索要,而是事出有因,是替张X花索要,张X花、张X业认为这4500元钱的归属似乎还未明确,这才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其次,张X业仅仅实施了动刀伤人的行为;且伤人后逃离现场,而非当场劫钱,没有再向李X良要钱的言、行表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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