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轻伤后,又利用伤者因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其手机并使用,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抢劫罪抑或两罪并罚?
王某和朋友曹某在历城区某写字楼租了一间办公室,合伙从事信用卡套现等业务。2014年9月3日13时许,郑某到曹某办公室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因曹某外出,郑某一直在办公室等候。
15时许,郑某与王某因故在办公室发生厮打,郑某用刀子将王某胸部捅成轻伤。为阻止王某求助,郑某又将王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三星手机拿走逃离现场,后将苹果手机丢弃。经鉴定,被拿走的两部手机价值1596元。2014年9月5日,警方抓获郑某时从其身上查获了上述三星手机。
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某从案发现场拿走两部手机是担心王某使用手机求助他人导致自己无法离开,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抢劫罪。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伤害而不敢反抗的处境,拿走被害人两部手机,后因害怕持苹果手机被定位而将该手机丢弃,却将三星手机一直随身携带并使用,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应与故意伤害罪并罚。遂判决撤销原判,以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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