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差异
时间:2023-07-02 15:43:27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客体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界定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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