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诉B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仲裁案
时间:2023-06-08 22:36:09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9年1月,A公司对B公司提起诉讼,其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被申请人至今尚欠货款50,792.89元。

对申请人A公司的仲裁请求,经B公司落实,2009年2月10日,在不知道被提起仲裁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已支付A公司20,000元。其余欠款数额真实。但是未查找到《合作协议》以及对方供货的证据材料。本所律师接受B公司的委托,经与B公司法务人员沟通后,态度为:视对方举证情况进行答辩。如证据确凿充分,考虑调解。

【审理情况】

2009年3月3日,徐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不公开仲裁审理。仲裁员庭前询问双方代理人是否调解时,A公司认为自身证据充分,不同意调解

庭审中,A公司提供了B公司签收的《票据送达确认书》六份,确认书内容相同,均为表达收到货物和发票的意思。日期、金额则不尽相同。货款数额与仲裁请求的欠款数额一致。

A公司还提供了《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管辖。但本所代理律师发现合作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且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可以合理占用A公司30,000元资金。

本所代理律师随即抓住此点,重点出击:《票据送达确认书》中2007年8月16日的3,360元;2007年9月20日的5,347.8元;2007年10月10日的7,260元;2007年12月6日的9,435.5元。合计25,404.3元货款即使欠款属实,也不属于仲裁管辖,A公司应当通过诉讼途径或其他合法手段主张权利。2008年3月20日的15,954元;2008年4月21日的6,904元,合计22,858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20,000元,剩余2,858元属于合理占用,申请人无仲裁请求权。

【审理结果】

庭审后,A公司即放低了调门,同意调解。后B公司法务人员具体与A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A公司同意将30,792.89元债权确定为27,700元,B公司履行后双方即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仲裁费用由A公司承担。

调解后,A公司撤回仲裁请求。

【本案启示】

胜诉率是律师执业的生命线。在败诉的时候,永远都不要说:我已经尽力了或者败诉的责任不在我。要记住一句话:凡是败诉,律师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穷尽一切手段,不畏风险,竭力赢取胜诉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程序、实体、诉讼策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一方面,案件准备阶段,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无疑是有损于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和整体利益的,律师不应当大包大揽。另一方面,面对当事人自身认为必败的案件,律师也不应当轻易放弃。而是应当分析案件的每个步骤,解剖每一个证据,抓住每一次的机会。至少可以增加对方胜诉的难度,为可能的调解打下基础。

本案中,虽然准备时案件预判可能不乐观,但是律师在庭审时抓住《合作协议》的细节:合作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且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可以合理占用A公司30,000元资金。在法律上打击对方本次诉讼胜诉的信心,从而提高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最终A公司进行了让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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