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原参保单位须先办理好中断缴费手续。
(2)然后参保人带好本人身份证,前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出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开户手续(即缴纳社保),将《参保缴费凭证》提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他们在审核通过后会向原参保地发《联系函》。
(4)原参保地收到《联系函》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人的《信息表》和规定的转移基金转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和转移的基金后,也会在15个工作日办妥接续手续。
社保转移简易流程
首先,你要在要接收你的社保局开一张转移接受函,(当然社保局要同意接收你,你必须要接收你的社保局是在册交费状态)。
其次,你把这张转移接受函拿到你现在所在城市的社保局去办理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保局会把你社保所要转的钱转到要接收你的社保局。
最后,你把你现在所在城市的社保局打印给你的个人缴费明细单拿到要接收你的社保局,社保局将明细录入就完成了转移手续。
按照国家规定,社保转移只转移个人帐户部分,不转移记入国家统筹的那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与在就业地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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