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实施意见,禁止最高法法官辞职后在3年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杜绝辞职法官借助个人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竞争、削弱司法权威。
据最高法政治部负责人介绍,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规定,最高法法官和处级以上人员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时间为3年,其他人员为2年,禁止辞职人员在限制期内受聘于律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所在部门每年至少与辞去公职人员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对于违规从业人员个人,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配合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违规从业人员为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背景情况。
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实施意见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接收单位将违规从业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制定《实施意见》的有关背景情况。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精神的需要。2017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充分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和要求,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对《意见》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结合司法工作特点制定了《实施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意见》的要求,从而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在本院落地落实。二是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需要。实践中,确实存在极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事与原职务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业务活动,利用曾在法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与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利益输送,或借助自身的影响力扰乱正当的法律服务竞争环境等问题,引起社会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议论和反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信力。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上述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发现、严格监管和有效惩戒。因此,有必要研究解决。《实施意见》的制定,就是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自始至终给司法权力带上“紧箍咒”,避免变相腐败,防止损害司法权威。三是健全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的需要。目前,对于法院工作人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约束制度,散见于相关法律和规定中,有些表述比较模糊,有必要将有关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进一步形成健全的、具体的司法权力监督约束制度。
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辞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的一种正常现象,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这种职业选择权不是无限制的,对公务员从业进行适当限制,是公务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在《公务员法》《法官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新出台的《意见》和《实施意见》是在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进一步规范。实践中,有人混淆了公务员“从业限制”同商业领域的“竞业禁止”的区别。竞业禁止的目的是防止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从业限制是为了防止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对这两种行为的管理制度是有区别的。这是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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