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派出所审批。一般情况下继续盘问的时限为十二个小时,但是如果该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没有证据能排除其嫌疑的,可以申请延长继续盘问的时限至二十四个小时,如果嫌疑人对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有所隐瞒时,可以延长至四十八个小时。对于需要继续盘问的嫌疑人,警方需要提交《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审批表》至派出所审批,审批通过后需将复印件交至上级派出所备案。
继续盘问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不属于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不包括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只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讯问措施,不属于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一条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立即带回,并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决定继续盘问十二小时。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将《继续盘问审批表》复印、传真或者通过计算机网络报所属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备案。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其他办案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拘传、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确有必要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带至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本规定适用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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