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隐瞒不能结婚病情的情形下,女方和男方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的,女方提出离婚的,不需要退还彩礼。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要退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一、返还彩礼的数额是多少?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一般情况下即为男女双方的父母亲)为诉讼当事人;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将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作为共同的诉讼当事人,这样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彩礼符合了返还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必须百分之百地返还,人民法院在确定返还的数额时一般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约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间,而且接受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比例会高于给付彩礼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还比例。所以,当事人不要有过高的心理预期,彩礼毕竟不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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