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离婚诉讼时,须需要明确解决的问题是关于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存租的公有房屋是否具有使用权的争议。
具体的处理建议如下:
首先,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并不享有该房屋的租赁权利,那么其必须在离婚之后自主解决个人的住宿问题;
其次,如若在离婚之后确实无法找到适当的住所或者面临着安置的困境,经过调节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应当做出判决,准许无使用权的一方暂时入住此套房子,但是这个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同时暂居在此的一方还应该承担与房屋租金相等额度的使用费用以及其它必需的费用支出;
最后,假如双方在离婚时就该房屋的使用权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租房产生了经济上的困扰且存租公有房屋的一方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那么赔付一次性的生活援助资金也是恰当的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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