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绰号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吗
时间:2024-07-28 12:54:31 4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起绰号是侵犯人格尊严权吗

在探讨起绰号是否构成侵犯人格尊严权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内涵。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1.给他人起外号,往往涉及到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2.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3.给他人起外号确实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尊严权的侵犯,特别是当这种外号具有侮辱、诋毁或贬低的性质时。

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1.即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2.在判断起绰号是否构成侵犯人格尊严权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外号的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等。

二、侵犯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1.如前所述,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3.如果他人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更改或冒用他人的姓名,就可能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如果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并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这些民事责任可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

三、侵犯专利权的追诉时效

当谈到侵犯专利权的追诉时效问题时,我们需要参考《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他人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时,他们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的三年内提起诉讼。

2.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并且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那么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3.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延长。

1.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并且没有特殊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2.如果有特殊情况的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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