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1、具有鞍山常住户口的内地居民;
2、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暂住地在鞍山市)
3、部队所在地在鞍山的军人。
二、申请条件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凡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2、交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现役军人需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及所属部队驻地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3、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赴香港澳门签注的,除提交相应事由材料外,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及暂住证明材料,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一并提交;
5、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或淡蓝色背景彩色相片(照片大小:48×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两张。
6、其他与申请事由有关的资料。
特别说明: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的,应当有法定监护人陪同,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还应提交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并出具本人签名的同意该未成年人出境的书面意见。
(二)监护人同时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关系不明确的,还应提交出生证明、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法定监护人(父母)在境外的,需提交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委托证明材料。
四、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数的规定
可以签发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二次签注、一年一次签注、一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五、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11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急事急办的:5个工作日。
注:户口迁移不满10年,向原户口所在地发函的不计算工作日内。
六、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设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证件费100元,签注费:
(1)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项,二次有效其他签注:40元/项。
备注:
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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