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中的权利
时间:2023-12-22 22:00:21 2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公平裁断的权利,包括提请仲裁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等。同时,当事人也有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辩论的权利、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以及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

1.当事人行使提请仲裁权;如果申请人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2.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

3.当事人享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4.申请人有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5.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开庭仲裁权和公开开庭仲裁权;

6.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

(一)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辩论的权利;

(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

(一)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

(二)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

(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

(四)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

四、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是指在仲裁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主张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抗辩,主张仲裁协议的效力。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因此,在仲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不得随意主张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然而,当事人一方认为仲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或者仲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此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提出抗辩,主张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或者仲裁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主张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认为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仲裁庭应当依法作出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总之,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仲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谨慎主张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仲裁程序和司法纠纷。

总之,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仲裁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谨慎主张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仲裁程序和司法纠纷。同时,当事人还应当了解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以及处分实体权利等。

《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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