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
证人出庭作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的时候,都有可能会要求了解案情的公民出庭作证。任何出庭作证的公民,都必须要客观的阐述自己所了解到的事实,不能刻意去歪曲事实,否则可能会属于作伪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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