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版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图书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因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的,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的60%支付违约金,除出版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版者取得合同中的专有著作权,从而取得作品传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权利。人格权,即出版者在出版物上签字的权利。产权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出版商有权使用格式。同一作品的出版不得抄袭和采用他人书籍的版式,否则将构成对他人书籍版式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第二,出版者对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面、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图书、报纸、杂志的出版者不得抄袭或者采用他人的装帧设计,否则将构成对他人排版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侵犯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已出版的书刊排版设计。”排版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图书出版者收到著作权人提交的稿件,必须在六个月内通知著作权人使用或者不使用。六个月后未使用或者未通知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有权收回作品,并要求出版者赔偿损失,出版者应当在出版著作权人的作品后向著作权人支付版税。版税的支付反映了著作权人应当从用户使用著作权人作品中享有一定比例的利润。特许权使用费的一般税率是6%到15%,有些是20%。计算公式为:出版物定价×版税税率×售出的份数。这是世界上向版权所有者支付版税的常见方式。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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