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医院将病历篡改,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书。请问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解决?
答: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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