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调解的原则。轻微刑事案件调解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调解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2.调解贯彻始终原则。在查处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在查证阶段、人民检察院在逮捕审查、起诉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都应当将调解意识贯穿始终。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害人只要有与被告人和解的意愿,公、检、法三机关就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同意当事人双方和解,准许被害人撤回刑事起诉,即使在二审程序审理期间,只要条件成熟,也可以进行调解。3.尊重被害人诉权的原则。由于轻微刑事案件经常发生于亲属、朋友和邻里之间,被害人在案件发生后有的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有的自行向人民法院控诉。不管被害人向哪一部门控告,公安、法院都应当及时受理。对于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的,公安、检察、法院均应允许被害人撤回起诉,尊重被害人的诉权。4.和解协议有效性原则。轻微刑事案件发生以后,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往往基层组织、其他亲属或邻居己进行调解,达成了某种协议,这种和解协议虽非由国家机关主持制定,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公、检、法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充分尊重这种协议的有效性。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原则。轻微刑事案件调解是在公、检、法或者基层组织、其他人员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它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上,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也要遵守这样的规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防止出现不恰当的调解,使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恶性犯罪逃避法律的惩处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强化调解意识,注意做好相应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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