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调整章程适用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公司的章程指定是一个涉他性领域(效力涉他和记载事项涉他),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特别是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是一个内部控制过程,受其效力影响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无法参与发表意见,如果对此种关涉第三人利益的契约的形成过程不进行监控,则该契约的拟订可能根本不会考虑第三人的利益,从而极有可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由于公司的活动带有不确定性和动态性,一旦此种第三人达到一定归规模并形成团体,则不当的章程自治行为会影响到整个第三人利益团体的的安全,乃至于损及交易秩序的维护。因此,公司章程的涉他性要求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变更必须遵循必要的原则和程序。章程的设立和变更尤是如此,更何况临时的调整适用。
故,公司章程的临时调整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章程的调整适用只能是针对某一具体事件,而不应当是泛指某类事件。
如果说是一项长期的约束规定,单单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调整会使公司章程的不确定性增加。这使得公司高级管理层,乃至外界,很难对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有一个全面了解,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也不利于债权人对公司管理情况的掌握。这是不值得提倡的。因此,章程调整只能是临时的,且是为了应对某一个特别事件的处理。一旦该事件结束或不再发生,则公司应当继续恢复原章程条款的适用。对公司章程条款的长期调整,其法律意义等同于变更公司章程,是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章程变更的必要程序的。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2、章程临时调整适用不宜过多。
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是章程调整适用的条款不宜过多。如果某一事件必须对章程作大规模的调整适用,则意味着原章程已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必须彻底变更。在此情况下,对原章程大规模地作调整是不合时宜的。不但不能解决公司日益增加的同类事件,更使章程变得极其不稳定,原章程的存在将会继续给公司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修改章程才是最能体现公司自治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
其二,是章程调整适用的次数不宜过多。如果公司在一年发生了多起被公司章程限制却又不得不去解决的事件,则原章程条款的存在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障碍,应当彻底修改或去除。章程的临时调整适用已经不能帮助提高公司事务处理的效率。这样的情形,从目前流行的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来说,调整适用对公司来讲反而效率低、不经济,彻底变更章程才是最经济有效的解决方式。
3、章程调整适用的程序要求应当不低于法律规定的章程变更的程序要求。
章程的变更类似于公司内部变更立法,其程序是相当严格的。除必须要通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外,法律对会议的通知、2/3以上表决权的通过等方面也作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章程临时调整适用虽然只是对章程部分条款的暂时变通,但是,毕竟还是对章程的条款作了变化,从广义理解,应当属于章程变更的法律范畴。笔者仅仅认为,对这样的临时调整,可以不完全根据章程变更的法律规定,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以继续保留原章程的权威而已。这并不表示公司调整章程适用可以放低条件,以使公司章程成为一个名存实亡的空文。
4、章程调整适用的内容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章程的设立与修改一样,章程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则是无效的。既然章程的变更尤是如此,那么,章程的调整适用更应当遵守这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但是,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章程调整适用的条款的内容与章程其他条款的内容也不应当相互抵触。否则,调整适用后的章程条款依然将依然受到章程其他条款的约束,章程的调整适用不能达到公司的期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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