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经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校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相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台胞证复印件港、澳人员为:通行证)
4、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国内口岸医院出具的出入境检疫证明)
5、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国内是意向书,派住为任职文件)
6、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内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8、两张2寸照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办理就业证由本人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1、个体营业执照;
2、本人健康证明;
3、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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