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依据新交法首判保险公司直接赔付受害方
时间:2023-04-23 08:51:56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2004年4月24日17时55分,本案被告王某驾驶一辆夏利出租车,行驶至南门外大街家乐福超市前时,向左拐弯调头。不想正遇张女士骑制动不合格的自行车横过道路。双方相撞,王某汽车左侧与张女士车前轮接触,造成张女士倒地受伤。事发后,张女士到医院就诊,其伤情为“左膝外伤,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股骨下端骨挫伤,左膝关节积液”。2004年4月29日,交管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张女士自2004年4月24日至10月18日住院治疗,共花去1.8万余元,其中原告自行负担了6千余元。

法院开庭时张女士称,王某驾驶的汽车属于某出租车公司,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5.3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被告王某表示,原告住院时间过长,而且大夫说原告关节疼也许以前就有,请法院公正判决。

第三人某出租车公司的代理人称,该公司联合重组,合并到某公司,但未具体实施。王某驾驶的出租车仍由其公司管理。公司尊重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和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第三人某出租车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人责任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就“被告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予以赔偿。法院最后判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玉梅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才按具体责任赔偿。

相关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来源:北方网—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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