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置换股骨头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引起股骨头坏死,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性确认,经确认确属工伤引起的,更换股骨头的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照鉴定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偿,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并不支持对后期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性预估赔偿,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赔付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没有参保的,因为所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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