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法院收到一件起诉书之后,通常会依据该案情的实际状况而选择相适的处理方法。
假如在该案件中涉及到的当事方并无异议且其条件符合法律要求的督促程序的标准时,则有可能会将此案件交由督促程序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处理;
倘若开庭之前具备调解的条件,人民法院便会试图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纠纷;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适宜使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人民法院亦会做出相应的判断和实施;
假如需要安排审判现场,人民法院将会通过要求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等途径以明晰争议的焦点所在。
一旦借款者未能按时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出借人提起诉讼请求并由法院接收立案后,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基本事实来决策该案件是否应予开庭审讯。
若原被告双方在审理前期都能达成调解共识,或者案件本身较为简单并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此时无需开庭审理。
然而,倘若各方分歧较大或者案件复杂堪忧,法院极有可能选择开庭审理以确保通过信息互换、争议辩论等多种形式明确辩论的焦点所在。
因此,是否需要进入法庭审讯取决于每一个案子的具体情形以及法院基于这些信息的审查结果。
如若实施了审判现场审理的决定,那么作为原告的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审理;
反之,若通过其他协商途径化解矛盾纷争,的确无需亲自现身庭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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