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可否拒绝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
时间:2023-06-06 19:34:23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所谓现场检查,是指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实地查看噪声排放情况的一项措施,也是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不但无权拒绝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的现场检查,而且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被检查单位拒绝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则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当然,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应当限于与排放环境噪声有关的范围之内,而不能无限扩大检查范围,同时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此外,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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