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当事人保证合同中有关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约定的情况下,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情形时,债权方拥有权力去请求债务人本人恰当履行债务合约,同样地,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债权方有权利选择直接向债务人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
因此,在借款人(即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即出借人),完全有权利选择对借款人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即担保人)提起诉讼。
债权人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要求他们依据各自应尽的义务来承担还款责任。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方能从担保人那里得到相应的偿付,债权人往往会选择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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