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自身民事权益之诉的法定有效期限为三年。
也就是说,假如借款方未能依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偿还债务,作为债权人即享有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风险意识的一方,必须在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侵犯、及义务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后的第三年内,及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若过了这长达三年的诉讼实效期限,则法院将基于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不再对所主张的权益给予保护和支持,除非是从权益被侵犯的那一刻开始,至二十年后的今天,或者是在存在特殊情形的前提下,经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方可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因此,针对没有书面凭证支持的借贷关系,债权人务必在上述有效期限内积极采取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法律赋予的保护权益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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