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不需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尽管男女双方并无正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同居达到或超过两年的时间,这种情况下女方不必归还男方给予的彩礼;
其次,虽然男女双方并未正式进行婚姻登记,并且在同居的时间上不足两年,然而二人之间已育有子嗣的话,此时女方同样无需归还男方所赠予的彩礼;
再次,若女方收取的彩礼款项已经被其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方面,例如家庭用品购置或是餐饮娱乐等费用,这样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不需要归还多余的那部分彩礼;
最后,如果男女两人结为夫妇之后,他们一起度过了相当长的时光——例如说已经生育了孩子,那么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女方仍然可免于返还男方送出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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