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散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11-14 01:20:06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解散公司通常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出,原因包括因决策错误、市场环境改变等导致经营管理困难,以及公司僵局的长期存在。解散后需要进行清理程序,可能会导致公司无形资产价值减少,并涉及法律关系的协调。

公司法规定,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四个:一是要求解散的主体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公司一旦解散就进行清理程序,最终导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商标、商誉、专用技术等无形资产价值的减少,并且涉及到内外部众多法律关系的协调,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司法解散公司作为解决公司僵局不得以的手段而规定在法律之中。

公司法规定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是哪些?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法由法定原因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包括: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进行清算。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公司可以由法院进行司法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四个:一是要求解散的主体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二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导致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是造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包括因投资决策错误、市场外部环境的改变、严重违约致公司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股东或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大股东操纵公司经营决策大权、股东个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迁居等造成股东合作关系破裂等一系列原因所导致的严重困难。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2018新版本)》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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