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需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应当真实有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就借贷关系中常见的借据而言,若借据上未载明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此举并不会直接导致借据失效,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据必须包含身份证号码。
同样地,借据上是否加盖了借款人的指纹亦非决定借据效力的关键因素,除非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要求必须以指纹作为确认方式。
因此,只要借据上的其他条款符合上述三项基本条件,即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意愿真实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即便借据上未载明身份证号码及未加盖指纹,该借据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借据上未载明身份证号码及未加盖指纹并非必然导致其无效,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要求这些形式要件必须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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