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享有非直接抚养孩子权利的一方,探望子女为法律所赋予的当然权益,任由谁都无法非法剥夺这种珍贵的权利。
假设在离婚之后,女方仍遭到祖母不愿让其接触孩子的困扰,那么她完全有资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前配偶协助以确保实现她的探视权。
若是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探视方式,且经过法庭审判确认,或者即使诉讼离婚已有法院裁定的探望条件,但祖母仍旧拒绝女方查看孩子,那么女方便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款。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此类涉及儿童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仅会采取诸如排除妨碍等温和手段,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施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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