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务的效力有:
1、免除债务绝对消除的效果,由于债务被消灭,债务从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债务中消灭,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消除,相反,保证免除债务的,主债务不消除,债务全部免除的,有债权证的,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债权证;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免除债务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对债权设定质权的,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对抗质权人。
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行为说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
免除债务有没有效力
免除债务如果是债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通常都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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