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条: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第二十五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申请材料:1、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饭店住宿证明;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4、申请人的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其在境外定居证明);
5、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事项、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父母在国外的,委托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在国内的,须由本人到我局书写;
6、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常住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7、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承担寄养保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9、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审批表;
10、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五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
受理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决定机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监督电话:0551-62695608,0551-62695618
相关表格下载:
全文5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