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上述各条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公民结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材料?
一、内地公民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和本人身份证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和与何人结婚的介绍信。
3、本人和未婚夫(妇)的合影照片。
二、华侨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公证书(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三、台、港、澳同胞须具备的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台胞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婚姻状况证明(台湾同胞由公证机关或”海基会”出具,香港同胞由有关律师出具,澳门同胞由警察局出具。港澳同胞也可由工会联合会,中华总商会或中华友商联合会等出具)。
此外,华侨、台港澳同胞还须出具职业及经济收入证明、健康证明;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配偶死亡的,须持配偶死亡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双方脱离关系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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