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在进行失业保险金登记申领的同时,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职业培训申请。
2、经办人员根据失业人员选择的培训专业,确定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没有条件组织培训的,在经办机构同意后,失业人员可以到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3、培训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培训合格情况,填制《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表,提供培训教学计划、培训专业费用使用情况、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审核确定培训补贴标准,编制《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汇总表。经同意到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且合格的失业人员,可直接持《失业证、培训收费票据等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科(处)长复核相关材料及经办人员编制的职业培训补贴使用情况汇总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科(处)长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或审批。
5、经办人员按照审核批准的金额,报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对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补贴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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