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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