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亦称离职休养,系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特殊的退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10号)的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
离休亦称离职休养,系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实行的一种特殊的退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10号)的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干部","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度待遇的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时,也可以办理离休。离休年龄:省部级干部为65岁,其余干部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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