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的概念和法律体系
(一)概念: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狭义的建筑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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