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5、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以上第三、第四、第五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一、注册公司流程:
工商局名称核准登记
1、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2、查名表格(名字三到十个,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地址、全体投资人签字)。
3、地区名+企业名称(字号)+贸易(行业名)+有限公司(类型)。
4、提交各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名。
5、时间为5个工作日(分局到市工商局审核后确定名称是否可用)。
办理部门:工商局
二、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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