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承办人审查,专家现场评审
4、负责人审核
5、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二、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办理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证明划的证明
3、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4、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
5、建筑设计平面图
6、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委托办理业务的要提交行政许可委托书。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9、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10、香港、澳门执业证明书或执照/注册证明书。
11、经内地或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出具的承保范围包括内地的医疗责任保险证明。
12、香港、澳门专业操守/良好声誉证明书;或内地的执业经历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
三、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办理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上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6、《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7、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第七条: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向拟设置诊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后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申请开设中医个体诊所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备案。个体诊所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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