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观点,我们一起看一下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区别。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行为。
婚姻家庭编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是在相同的法条出现,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同。
如果婚姻家庭编中的“重婚”不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则作为更为严重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情形,反倒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存在轻重失衡。
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应当属于婚姻家庭编禁止的重婚情形更为妥当。
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均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李晓娟律师在这里想说的是,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重婚属于刑事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中,重婚很难认定。实务更倾将婚姻中的问题作为民事问题进行处理。
另外,对于重婚行为,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是处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一般情况下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的案件,但同时检察院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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