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三)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三、哪些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四)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五)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六)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七)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八)单位用工;
(九)个人家人用工;
(十)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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