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主因驾驶车辆导致他人受伤并遭其提出诉讼索赔,尽管时有投保行为,但在开庭审理期间仍可不必亲自出席。原因在于,受害方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将主要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如若仍有不足之处,则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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