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余岁的刘女士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致残,致使其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失去工作。离婚以后又被父母赶出家门,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花尽了所有的积蓄,靠朋友接济生活。近日,刘女士认为父母没有对其履行抚养义务,因此将父母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3900元。
刘女士诉称,原告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2年因意外事故受伤致残,后经鉴定为肢体伤残二级,依靠轮椅行走,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失去工作。2005年离婚,至今单身。2007年元旦,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费要求共同居住,却被赶出家门,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花光了过去所有的积蓄。2009年,原告再次要求和被告共同居住,期间却被禁止上网,禁止朋友来家中探望,禁止看电视,被告还拒绝在卫生间安装残疾人辅助设施,不照顾原告的生活且不允许其雇佣保姆,以节水为借口在夏天要求原告四至七天才能洗一次澡,并对原告恶语中伤,多次殴打,甚至意图将原告送入精神病院。5个月后原告再次被迫搬出,依靠朋友接济生活。现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房租1900元、保姆费1500元、生活费500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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