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08号文颁布的《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的规定,现将在执行过程中各市县和各部门提出的若干问题和我们研究的处理意见整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实施办法》制订的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经贸部、国家经委(87)财工字258号通知检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这就是《实施办法》制订的依据。
二、为什么《实施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适用范围还包括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模式,企业户数占外商投资企业户数的六成以上。其主要经营特征与合资经营企业一样,中外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分享盈利收益,共同分担风险和亏损,仅是投资与收益分配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目前我省中外合作企业财务、会计方面的规定也是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现有法规执行的。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坚持公平税负的原则,《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就包括了我省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如何计缴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外国企业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除另有规定者外,合作双方应当分别缴纳所得税。我省税务部门曾于一九八三年以(83)粤税外字071号文批复规定:对于我方的合作者分得的利润,为便于管理,暂参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鉴于该办法已实行多年,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之前,中方投资者仍暂按省税务局规定执行,先行计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环节所得税,纳税后利润再按《实施办法》计缴中方投资单位应纳的国内所得税。
四、为什么《实施办法》规定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也应与分得利润一并进行分配和管理?
由于我省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灵活多样,一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同规定了中外双方投资者不仅可以分得利润、还可以从成本、费用、营业外收入、调剂外汇差价等项目中分得其他所得。这部分纯收入实际上是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因此,应视同利润进行管理。
五、《实施办法》第四条所列计算公式中各项指标应如何理解?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利润是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利润。中方投资者从中外合作企业分得利润是指中外合作企业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分配给中方投资者的利润。
2.中方投资者应负担的合营企业所得税额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计算期内经税务部门核准应缴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税额乘以中方投资者利润分配比例所得数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参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所得税的,则该项数额为应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如不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计缴的,则该项数额为零。
3.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收取的其他所得是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
4.按规定缴交财税部门的税费是指以中方投资者名义向财税部门缴交的场地使用费、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等其他税费,但不包括以合营企业名义缴交的上述税费,也不包括中方投资者应负担的合营企业所得税额。
(二)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计算公式1.适用所得税率或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应缴利润比例,有四种情况:①中方投资者为国营(包括省政府粤府[1985]67号文下达后新办的预算外)企、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按《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规定的税率或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应缴利润比例。
②中方投资者为集体企业的,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
③中方投资者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按《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
2.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以下抵免扣除额:①中方投资者应负担的合营企业所得额。
②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在合营企业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部分,视同应负担的合营企业所得税额。
③以自有资金投资分得的利润应纳税部分(按中方投资资本中自有资金所占比例计算)。本项抵免扣除额从所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计起,连续五个年度有效,第六个年度起不再抵免扣除。
④以银行贷款投资分得的利润应纳税部分(按中方投资资本中银行贷款所占比例计算)。本项抵免扣除额应全部用于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该项贷款本息,归还完毕后不再抵免扣除。凡根据以上计算公式计算,适用的是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应缴利润比例时,计算出的应纳所得税也即是中方投资者应缴财政利润。为便于掌握以上计算公式的应用,现作举例说明(见附件)。
六、为什么合营企业利润留作企业三项基金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合资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应首先提取三项基金,提取后的利润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合作企业也可以比照办理。由于储备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是中外投资者留存于企业的权益,可用于增加本企业资本和企业经营资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是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所以不作为利润分配,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七、合营企业暂不分配利润时如何计缴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在年度终了后将应分配的利润分给中外双方。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办法》的精神,合营企业应分给中方投资者的利润已包含应纳国内企业所得税在内,这部分属国家的税收收入,应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缴纳。合营企业不应以暂不分配利润为由占用应缴给国家的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款。在实际执行中,合营企业应在《实施办法》规定的预缴期内(年度终了后十五天),按中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比例(即投资比例或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出中方投资者应纳所得税额并代为缴纳,纳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后的中方投资者留利,可按合营企业需要留存于合营企业,暂不分配。
八、为什么《实施办法》规定《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适用于所有中方投资者?这是为鼓励集体和私营企业举办合营企业而设的优惠条款。因《暂行办法》规定上述优惠条款只分别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事单位,《实施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为所有中方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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