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质疑公司财务状况,要求查阅账簿、原始凭证,这是合法权利还是滥用知情权?前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此举属合理行为。据悉,此为湖南省首例股东知情权官司。
股东:查账遭拒告上法庭
2001年6月,长沙市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公司(国有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并更名为长沙市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有限公司,员工柳义等6人随之转换身份为公司股东。
在转换经营过程中,部分股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质疑。2003年9月,该公司委托一审计事务所公布的财务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存在购货发票未及时到账、报损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无记载、白条较多等问题。随后,部分股东要求清查财务账簿及原始凭证,但遭到拒绝。公司的态度引起了这些股东的不满。今年3月9日,他们将该公司诉讼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获得公司改制以来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销售发票的知情权。
公司:查账不属知情权范围
日前,此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开庭,被告庭上辩称:公司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向全体到会股东公布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由公司财会负责人公布财务报告,公司还在2003年对经营状况进行了审计,已充分满足了股东的知情权。查阅账簿及原始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原告将股东知情权与公司经营权混为一谈。
法院:股东有权查阅账簿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享有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公司具体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公司法没有限制股东查阅原始凭证和相关账簿,且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的权利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阅和质询,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股东知情权应包括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原始凭证等。
被告虽会不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布一些公司的重大决策,但被告知晓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审计时发现了一系列问题的情况下,被告仍禁止股东查阅相关账簿,实际上是阻碍了原告完整地行使知情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将公司2001年改制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及股东会议记录备齐供原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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