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第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立案。第二、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提出上诉。第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要求被告赔偿自身损失。第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自诉。第六、出席庭审、陈述案情、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同被告人辩论。第七、与被告人进行和解。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什么?
对于被害人所送达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为人民法院对被害人在诉讼阶段中的权利以及义务的告知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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