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顺序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顺序如下: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3.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什么时候可以设立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区别
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2.具体实行不同,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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