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参与网络赌博并拉拢他人参赌未必意味着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然而,这种行为确实存在构成犯罪之虞。
倘若拉人掺和网络赌博的行为对于整个赌局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例如承担着组织、管理的职务或者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等角色,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涉嫌触犯了开设赌场罪名。
然而,如果仅是偶尔邀请一两位人参加赌博活动,且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得明显的经济收益,那么此类情况或许并不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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