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遇到的问题
时间:2023-06-20 21:25:11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政府房屋拆迁程序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不规范;

(二)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三)不告知听证权;

(四)调查工作不细致;

(五)补偿、安置不到位;

(六)送达手续不到位。

一、拆迁时政府需公开什么信息

在征地拆迁活动当中,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项:一、征地批文,具体包括:1、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性文件。2、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二、征地告知书,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三、一书四方案,包括:1、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四、征地公告,包括:征地获批后实施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如果被拆迁人在征收时未能见到上述公告内容,均有权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征地机关向其公开征地相关信息。

二、农村土地修公路怎么征收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

征地补偿协议签订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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