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例》明确规定城市房屋拆迁流程,只有严格执行,才能顺利完成拆迁。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公告。(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宣传,说明工作。(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赔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况补偿和特殊情况补偿两种。一般情况的补偿分为货币补充和住宅所有权交换,结算价格差,被撤走的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的补偿被拆除的人不能选择,只补充货币,只交换住宅所有权,结算价格不好。(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六)裁决拆迁。(七)强制拆迁。强制拆除前拆除人有义务向公证处申请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
1、补偿对象
房屋拆迁补偿关系到拆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房屋被拆除,给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为保护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应当明确的是,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而不是使用权人。所有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入。
2、补偿形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入将被拆迁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用房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时,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补偿
(1)、出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2)、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补偿。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设有抵押权房屋的拆迁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抵押当事人就解除抵押关系或重新设定抵押物达成协议的,拆迁补偿按正常情况进行;抵押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照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可向抵押人进行追偿,抵押权因房屋灭失而消失。
(4)、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公益事业一般指文教、卫生及社会公共福利方面的非生产性事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5)、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拆除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补偿。对于尚没有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可考虑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的残值和剩余合法使用期的长短,给予适当补偿。
违章建筑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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