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
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残疾赔偿金。
参照伤残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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