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追加投资可否约定时间撤回需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的撤回权作出规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东追加投资不可以约定时间撤回。
但是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投资者在公司没有成立时,可否撤回投资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发起人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前抽回出资,应当是可以的。因为《公司法》没有规定禁止出资者在公司登记成立前抽回出资,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应该可以从事该行为。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没有出资的人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如果一个人仅有资金可出,而与其他出资人不存在信任关系,也是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共同出资人具有良好的信任合作关系,才有可能把公司办好。如果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要求撤回出资,这说明他对要成立的公司或其他出资人缺乏了信心,或者表明他对其他出资人产生了不信任感,从而使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产生了动摇。从这一点来看,应该允许出资人在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给公司或出资人造成损失。如果在出资者想于公司登记前撤回出资的情况下,不允许他撤回出资,那么在公司成立后,该出资者也会马上转让他的出资额,因为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转让他的出资,其结果反而有可能影响公司的下一步发展。因此,允许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前撤回出资是合情合理的,并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
一、股东未按协议追加投资怎么办
如果公司股东不按照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首先有义务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股东只有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才能使用公司按既定的投资计划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营风险进而损害其它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与其它出资人一起约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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